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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出臺新規規范“微信組團旅遊”引熱議
原標題:廣東省出臺新規規范“微信組團旅遊”引熱議
網絡時代新型旅遊經營模式怎樣規范
對話動機
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組織開展旅遊業務,這一旅遊經營模式的風險已為社會所關註。近日通過的《廣東省旅遊條例》明確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遊的名義,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臺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業務。
如何治理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如何規范越來越多的新旅遊模式?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業內相關專傢展開瞭對話。
對話人
中國科學院旅遊研究與規劃設計中心主任助理 齊曉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 劉俊海
安全隱患重低音一定要裝電容嗎大旅遊糾紛多
記者: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是如何發展起來的?
齊曉波:隨著微信、微博以及各種俱樂部、驢友會、車友會等社交平臺的不斷發展,旅遊服務的網絡經營、智慧營銷成為大勢所趨。相對於傳統旅行社組團,微信應用廣泛且朋友圈裡大多都是生活中的熟人或朋友,由個人在微信群裡發起一次自助旅遊,很容易一呼百應。且自發形成的“微信組團旅遊”多實行AA制,不帶盈利性質,不僅價格相對便宜,而且頗為靈活多樣,因此在大眾旅遊市場上越來越火爆。但隨之而來的是部分個人或組織把微信群或朋友圈當成瞭非法經營牟利的旅遊平臺,對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旅遊市場正常經營秩序造成瞭較大的危害。
記者: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可能引發哪些問題?
齊曉波:具體來說,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微信點贊出遊以及俱樂部、驢友會等在組團出遊時,往往會有類似“費用AA制,風險自擔,活動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擔,本群及人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公告,這種模式其實類似於社區交友,雙方的交易基礎非常脆弱,加之組織方缺乏救護經驗、災害天氣突發等不可預知因素,參遊人自身安全隱患非常大。
二是容易造成大量旅遊糾紛。類似“微信組團旅遊”的形式,大部分沒有合法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相互之間沒有簽訂正式的書面旅遊合同,甚至沒有購買必要的旅遊保險,旅行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沒有發票依據。遊客安全和自身權益一旦受到侵害,往往投訴無門,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是會產生旅遊監管盲區。微信朋友圈以及俱樂部、車友會等形式的自發組團出遊往往屬於個人約定,並沒有營業執照,很多不規范行為沒法界定,處於監管盲區,導致此類旅遊行為更容易出現問題,“黑導遊”、宰客等現象更加難以覺察,給旅遊執法取證帶來困難。
劉俊海: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容易導致市場主體良莠不齊、泥沙俱下,最後導致消費者權益、人身安全、財產權都缺乏保障。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也不好維權。從目前的監管情況來看,與旅遊業有關的監管部門對於微信註冊還汽車後級安裝無法涉及,廣東出臺的規定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有利於維護市場秩序。如果微信平臺能夠全面納入旅遊業法治化監管范疇,可以考慮推動利用微信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擴大機電容器
規范旅遊市場主體準入
記者:禁止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有哪些積極意義?
劉俊海:我認為首先要給廣東出臺的規定點個贊。因為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業務有利有弊,好處是方便、快捷,但是問題在於類似社交平臺遊離於監管之外,有些情況也不好管,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這也使得旅遊主管部門、工商部門存在顧慮。
廣東出臺這一規定的正面意義就在於,能夠促使旅遊經營者在陽光下經營,註冊正式網站、公開報價、提交個人資料和資質。很多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人其實沒有什麼資質,也沒有獲得許可,就是靠膽大把人圈過來再說,可能又轉手給當地的旅行社瞭。廣東出臺的這一規定有利於規范旅遊市場主體的準入。
記者:如何有效管理好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行為?
齊曉波:在大眾旅遊時代,有效管理好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行為,要做到幾個方面:從主管部門角度來講,要創新旅遊綜合管理機制,切實加強旅遊警察、旅遊市場監管、旅遊法庭、旅遊質監執法等工作和隊伍建設,強化公安、工商、司法、旅遊、網信、通信管理等各主管部門的聯合執法力度,嚴懲不法經營行為,進一步規范網絡旅遊經營秩序,做好出遊風險提示等信息。
從經營企業角度來講,充分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自身比較成熟的大數據“信用評價”體系,對一些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渠道銷售零負團費產品等不良旅行社和個體經營者進行入駐門檻嚴格限制。
從大眾遊客角度來講,個人或組團出遊時,盡量選擇有合法旅行社經營業務許可的品牌企業,購買必要的旅遊保險,充分發揮消費者的監督權益,在旅行社、旅遊景區等場所發現侵權行為時,及時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政府、企業與遊客三方共同構建安全、高質量的旅遊行業消費環境。
劉俊海:利用網絡開展旅遊經營業務同樣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也需要在旅遊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微信等社交平臺不是法外之地。
傳統監管邊界有待破除
記者:廣東省出臺的這一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哪些困難?
齊曉波:在條例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大難點:對於此類經營行為如何去界定?盈利目的與非盈利目的臨界點是什麼?日常朋友、同學、同事等組團聚會出遊與條例中“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臺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旅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業務”這些行為之間如何界定?這些都需要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總結經驗並細化具體措施,真正做到有規可依。
劉俊海:廣東出臺的這一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因為對於微信等社交平臺的監管是一個難題,有關部門要開辟更多舉報渠道。為瞭破除監管盲區,多部門要敢於打破傳統旅遊監管的邊界。
記者:對於其他地方而言,廣東省出臺的這一規定有沒有借鑒和推廣的價值?
齊曉波:總體來講,《廣東省旅遊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將使行業主管部門在處理此類行為時做到真正的有規可依,有助於更好地維護和規范旅遊行業市場秩序,保障大眾旅遊消費者的財產人身安全和正當消費權益,對於其他省市地區具有較好的借鑒推廣意義。
劉俊海:廣東出臺的這一規定對於其他地區而言是值得借鑒的。現在有些人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一些不法活動,廣東的做法對於規范微信等社交平臺有著積極的意義。廣東出臺的這一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還可能會發現新的問題,需要不斷完善,給社交平臺無序競爭、野蠻生長的情況降降溫。
原標題:廣東省出臺新規規范“微信組團旅遊”引熱議
網絡時代新型旅遊經營模式怎樣規范
對話動機
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組織開展旅遊業務,這一旅遊經營模式的風險已為社會所關註。近日通過的《廣東省旅遊條例》明確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遊的名義,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臺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業務。
如何治理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如何規范越來越多的新旅遊模式?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業內相關專傢展開瞭對話。
對話人
中國科學院旅遊研究與規劃設計中心主任助理 齊曉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 劉俊海
安全隱患重低音一定要裝電容嗎大旅遊糾紛多
記者: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是如何發展起來的?
齊曉波:隨著微信、微博以及各種俱樂部、驢友會、車友會等社交平臺的不斷發展,旅遊服務的網絡經營、智慧營銷成為大勢所趨。相對於傳統旅行社組團,微信應用廣泛且朋友圈裡大多都是生活中的熟人或朋友,由個人在微信群裡發起一次自助旅遊,很容易一呼百應。且自發形成的“微信組團旅遊”多實行AA制,不帶盈利性質,不僅價格相對便宜,而且頗為靈活多樣,因此在大眾旅遊市場上越來越火爆。但隨之而來的是部分個人或組織把微信群或朋友圈當成瞭非法經營牟利的旅遊平臺,對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旅遊市場正常經營秩序造成瞭較大的危害。
記者: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可能引發哪些問題?
齊曉波:具體來說,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微信點贊出遊以及俱樂部、驢友會等在組團出遊時,往往會有類似“費用AA制,風險自擔,活動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擔,本群及人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公告,這種模式其實類似於社區交友,雙方的交易基礎非常脆弱,加之組織方缺乏救護經驗、災害天氣突發等不可預知因素,參遊人自身安全隱患非常大。
二是容易造成大量旅遊糾紛。類似“微信組團旅遊”的形式,大部分沒有合法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相互之間沒有簽訂正式的書面旅遊合同,甚至沒有購買必要的旅遊保險,旅行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沒有發票依據。遊客安全和自身權益一旦受到侵害,往往投訴無門,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是會產生旅遊監管盲區。微信朋友圈以及俱樂部、車友會等形式的自發組團出遊往往屬於個人約定,並沒有營業執照,很多不規范行為沒法界定,處於監管盲區,導致此類旅遊行為更容易出現問題,“黑導遊”、宰客等現象更加難以覺察,給旅遊執法取證帶來困難。
劉俊海: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容易導致市場主體良莠不齊、泥沙俱下,最後導致消費者權益、人身安全、財產權都缺乏保障。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也不好維權。從目前的監管情況來看,與旅遊業有關的監管部門對於微信註冊還汽車後級安裝無法涉及,廣東出臺的規定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有利於維護市場秩序。如果微信平臺能夠全面納入旅遊業法治化監管范疇,可以考慮推動利用微信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擴大機電容器
規范旅遊市場主體準入
記者:禁止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有哪些積極意義?
劉俊海:我認為首先要給廣東出臺的規定點個贊。因為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業務有利有弊,好處是方便、快捷,但是問題在於類似社交平臺遊離於監管之外,有些情況也不好管,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這也使得旅遊主管部門、工商部門存在顧慮。
廣東出臺這一規定的正面意義就在於,能夠促使旅遊經營者在陽光下經營,註冊正式網站、公開報價、提交個人資料和資質。很多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人其實沒有什麼資質,也沒有獲得許可,就是靠膽大把人圈過來再說,可能又轉手給當地的旅行社瞭。廣東出臺的這一規定有利於規范旅遊市場主體的準入。
記者:如何有效管理好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行為?
齊曉波:在大眾旅遊時代,有效管理好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行為,要做到幾個方面:從主管部門角度來講,要創新旅遊綜合管理機制,切實加強旅遊警察、旅遊市場監管、旅遊法庭、旅遊質監執法等工作和隊伍建設,強化公安、工商、司法、旅遊、網信、通信管理等各主管部門的聯合執法力度,嚴懲不法經營行為,進一步規范網絡旅遊經營秩序,做好出遊風險提示等信息。
從經營企業角度來講,充分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自身比較成熟的大數據“信用評價”體系,對一些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渠道銷售零負團費產品等不良旅行社和個體經營者進行入駐門檻嚴格限制。
從大眾遊客角度來講,個人或組團出遊時,盡量選擇有合法旅行社經營業務許可的品牌企業,購買必要的旅遊保險,充分發揮消費者的監督權益,在旅行社、旅遊景區等場所發現侵權行為時,及時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政府、企業與遊客三方共同構建安全、高質量的旅遊行業消費環境。
劉俊海:利用網絡開展旅遊經營業務同樣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也需要在旅遊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微信等社交平臺不是法外之地。
傳統監管邊界有待破除
記者:廣東省出臺的這一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哪些困難?
齊曉波:在條例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大難點:對於此類經營行為如何去界定?盈利目的與非盈利目的臨界點是什麼?日常朋友、同學、同事等組團聚會出遊與條例中“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臺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旅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業務”這些行為之間如何界定?這些都需要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總結經驗並細化具體措施,真正做到有規可依。
劉俊海:廣東出臺的這一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因為對於微信等社交平臺的監管是一個難題,有關部門要開辟更多舉報渠道。為瞭破除監管盲區,多部門要敢於打破傳統旅遊監管的邊界。
記者:對於其他地方而言,廣東省出臺的這一規定有沒有借鑒和推廣的價值?
齊曉波:總體來講,《廣東省旅遊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將使行業主管部門在處理此類行為時做到真正的有規可依,有助於更好地維護和規范旅遊行業市場秩序,保障大眾旅遊消費者的財產人身安全和正當消費權益,對於其他省市地區具有較好的借鑒推廣意義。
劉俊海:廣東出臺的這一規定對於其他地區而言是值得借鑒的。現在有些人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一些不法活動,廣東的做法對於規范微信等社交平臺有著積極的意義。廣東出臺的這一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還可能會發現新的問題,需要不斷完善,給社交平臺無序競爭、野蠻生長的情況降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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